一、名稱:
中文:南加州華人牙醫師學會
英文:Chinese American Dental Socie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(簡稱 CADSSC)
二、本會為一非營利之社團法人,其宗旨為:
1.促進華人牙醫師間之聯繫與切磋、學術交流及經驗分享,定期舉辦學術及專業再教育
活動,提升會員之專業知識。
2.廣集各牙醫之專才以謀取牙醫界之福利。
3.促進華人牙醫界之學術地位及與其他社團之關係、交流與聯繫。
4.聯絡會員感情,互助合作,砥礪學行,增進文化及社區服務,以共謀會員、病人、及
社區之福利。
三、會員資格:
凡居住在南加州之華裔牙醫師或華裔牙科學生並贊同本會會章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:
1.一般會員:凡華人或華裔具加州牙醫師執照者,得以繳交年費成為該年度一般會員。
2.學生會員:凡華人或華裔就讀於各大牙醫學院,或加州居民已申報考加州牙醫師執照
者,得以繳納學生年度會費,成為該年度學生會員。學生會員不具提名、投票及表決
之權。
3.榮譽會員:經理事會提名,審定通過,為期二年。榮譽會員亦不具提名、投票及表決之
權。
4.永久會員:凡具一般會員資格並一次繳齊永久會費(6年之年費)者,為永久會員。
四、會員權利與義務:
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,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服務之權利,有出席大會,行使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會員並有按期繳納會費及贊助會務之義務。
五、組織:
1.本會以理事會為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,其設有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總務
長、三位顧問、及另十位理事共十八位理事會成員。理事會並設有提名委員會以協助
提名各項選舉。
2.理事改選由提名委員會決定名額(每年約改選1/3)及提名,會員亦可加提一名(write
in candidate),由全體會員經通訊投票產生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必須出席
理事會,缺席次數多於1/4則以自動辭職論,出缺由理事會照章遞補。
3.會長由前一年的副會長接任,任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會長卸任後即當然續任為顧問,
任期為三年,不得連任。
4.副會長由提名委員會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一至二位人選,由理事會票選而生,任期一
年,並於第二年接任會長之職。
5.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總務長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任命並經理事會同意而生,隨會長任
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6.提名委員會乃是由會長以及三位顧問所組成。
7.會長並可依實際需要,設立特別小組或委員會,由會長就理事或會員中提名並經理事
會同意,任期視需要而定。
六、職權:
1.大會職權:大會得以通訊方式,或由2/3以上之永久會員及當年繳費會員以集會方
式,通過修改或增訂會章。
2.理事會職權:協助會長等推動會務;決定本會一切重大事項;監督本會一切財務及行
政;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提名委員會成員。
3.會長職權:召開理事會、工作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執行會務,向大會及理事會
負責。
4.副會長職權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會長缺席時得代行其職權。
5.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總務長等則各司其職,協助會長推動會務,向會長及理事會負責。
七、選舉:
1.大會選舉及各項決議事項,均以會員投票總數之簡單多數為通過。
2.理事會選舉及各項決議事項,除會章另有規定外,任何提案須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
出席,出席理事過半數贊成才得以通過。
3.每屆理事中,理事因故出缺時,由候選人得票次多者遞補之。若無遞補者,才再另行
補選。
3.罷免會長、副會長需得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。
八、屆期: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九、其他:
1.理事不得以學會名義,從事與學會無關之商業或政治之行為。
2.本學會以學術發展及社區服務為宗旨,不參與任何與牙醫師專業不相關之政治活動。
3.本學會為非營利機構,所有盈餘皆用於推展會務及社會公益。
4.本會若解散,散會之財產處置,以資產於扣除所有手續及開支後,平均歸還列名之會
員。